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兰州业晟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16022号 原告:兰州业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朔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朔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同同,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陕西建工金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同同,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建工金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律师。 原告兰州业晟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建工金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10月14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业晟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3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剩余3167.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