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16022号
原告:兰州业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朔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朔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同同,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陕西建工金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同同,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建工金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律师。
原告兰州业晟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建工金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10月14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业晟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3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剩余3167.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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