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9799号
原告:西安**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西安汇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陕西辉煌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5年6月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新疆昌吉市。
被告:陕西金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同文路金科世界城售楼部。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同文路金科世界城售楼部。
原告西安**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节能建材有限公司、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汇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辉煌智能电子有限公司、陕西金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原告西安**化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化工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民诉法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西安**化工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依法减半收取,其自行负担1150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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