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金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9799号 原告:西安**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西安汇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陕西辉煌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5年6月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新疆昌吉市。 被告:陕西金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同文路金科世界城售楼部。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同文路金科世界城售楼部。 原告西安**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节能建材有限公司、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汇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辉煌智能电子有限公司、陕西金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原告西安**化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化工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民诉法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西安**化工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依法减半收取,其自行负担1150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