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泰诺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03执保6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陕西泰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泰诺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4月28日作出(2023)陕0103民初804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泰诺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147286.56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23年5月6日依法额度冻结申请人名下中国银行1204××××9621账户内1000000.00元(实际冻结837.06元);额度冻结交通银行6113××××5241账户内1000000.00元(实际冻结572.13元);额度冻结光大银行7855××××1172账户内5152286.56元(实际冻结7170.75元)。后因双方和解,原告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日向本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申请解除对被告陕西泰诺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作出(2023)陕0103民初804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泰诺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147286.56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