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03民初15780号
原告:***,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
被告:西安市第九医院,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东段15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1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德安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北段376号海纳观景园小区4号楼01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万辉睿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丈八西路12号高科尚都摩卡1号楼23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阎良区。
原告***与被告西安市第九医院、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德安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万辉睿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1日立案后,于当日通知原告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到期未按时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