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103执保404号
申请人: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泰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泰诺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泰诺实业有限公司7147286.56元的银行存款或对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以该保险提供担保,保险金额为7147286.56元。本院于2023年4月28日作出(2023)陕0103民初8046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泰诺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147286.56元;
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