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13民初2516号
原告: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泰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原告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泰诺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系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应由被告陕西泰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被告陕西泰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西安市碑林区XX大厦XX幢XX室,不属雁塔辖区,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西安市碑林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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