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宗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城建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326民初759号 原告:陕西宗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MA6U0X1B1X,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蓝天大厦A座5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城建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294434153K,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西影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MA6TL0ET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厚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宗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城建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宗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城建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陕西宗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城建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1568元,减半收取5784元,由原告陕西宗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