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苏杭科技器材有限公司

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苏州市苏杭科技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民辖终1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道义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男,汉族,1985年1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苏杭科技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
上诉人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市苏杭科技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3民初58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已收取100元,退回上诉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闻天
审判员  李 涛
审判员  赵春玲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刘鹏
书记员张冲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