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诺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河南诺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宋志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11财保3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5月24日生,身份证号:411221197105245533,住洛阳市洛龙区古城路29号院2区18栋3门。
被申请人:河南诺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44TM5WXA,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西四环228号12号楼1-3层01号。
法定代表人:宋志超
被申请人:宋志超,男,汉族,1982年10月16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诺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宋志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2020)豫0311财保3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诺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宋志超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河南诺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宋志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2月21日在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2020)豫0311财保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诺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宋志超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该案已达成和解,故申请人提出上述申请,申请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诺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宋志超银行存款90000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诺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解除对被申请人宋志超的银行存款90000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三、解除对担保人***名下位于洛龙区古城路29号院奥体花城二期18幢3-802号担保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孙腾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