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诺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诺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11财保36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5月24日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申请人:河南诺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44TM5WXA,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西四环228号12号楼1-3层01号。
法定代表人:宋志超
申请人***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90万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以个人名下位于洛龙区古城路29号院奥体花城二期18幢3-802号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诺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名下位于洛龙区古城路29号院奥体花城二期18幢3-802号房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腾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