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恒基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磐石市铁金石灰石矿有限公司、鄂州市恒基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84民初4048号
原告:磐石市铁金石灰石矿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
法定代表人:张铁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凤阁,吉林凤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州市恒基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
磐石市铁金石灰石矿有限公司与鄂州市恒基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磐石市铁金石灰石矿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磐石市铁金石灰石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磐石市铁金石灰石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由磐石市铁金石灰石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勤  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金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