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恒基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鄂州市鄂城冶金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704执635号
申请执行人鄂州市鄂城冶金机械厂。住所地:鄂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鄂州市恒基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樊口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704民初22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州市鄂城冶金机械厂与被执行人鄂州市恒基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纠份一案,本案中,被执行人鄂州市恒基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支付货款人民币1,664,529.5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4,916.00元、执行费19,295.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鄂州市鄂城冶金机械厂与被执行人鄂州市恒基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鄂州市鄂城冶金机械厂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笫一款笫(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祝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