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钢结构有限公司

南京筱和易建材有限公司、中铁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6民初2650号
原告:南京筱和易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MA214QLH7J,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滕云路946-3号。
法定代表人:王丽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江苏锐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698355240M,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金牛湖街道长山社区段庄500号。
法定代表人:祁宝忠。
原告南京筱和易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南京筱和易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筱和易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琼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杰
书 记 员 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