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执保114号
申请人:中铁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金牛湖街道长山社区段庄5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698355240M。
法定代表人:祁宝忠,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新区华祥喜度大厦B座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13152318A。
法定代表人:周叶**。
申请人中铁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103民初884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534461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 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贺航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