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中铁钢结构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7101民初316号 原告:****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1号(15)。 法定代表人:**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雍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金牛湖街道长山社区**50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南京和鹏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6号9幢113室。 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 原告****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钢结构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和鹏大件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6日立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鉴于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法不再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5元,由原告****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瑶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