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程咨询中心

原告江苏省工程咨询中心与被告**、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06民初12369号
原告:江苏省工程咨询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000466004708H,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3年8月12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松,江苏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月20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南京市。
原告江苏省工程咨询中心(以下简称省工程咨询中心)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立案。
原告省工程咨询中心诉称,2015年7月,***、**以所谓的“中国三农事业江苏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三农江苏中心)与原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三农江苏中心承租原告位于南京市;每平方米每日租金为1.3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向三农江苏中心交付房屋,三农江苏中心一直没有履行付款义务,截止2017年8月,已拖欠房租、房屋使用费、物业费338970元。经多次催要,两被告于2016年4月5日以三农江苏中心的名义向原告作出还款承诺,又于2016年5月10日以三农江苏中心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偿还欠缴房租费用协议》。但被告均没有履行。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发现根本没有三农江苏中心。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以合同的形式给原告造成338970元的损失,故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研究后认为应该通过民事途径解决。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认为,被告**的居住地为南京市,按原告就被告原则,应由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故请求将本案移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争议的房屋所在地为南京市鼓楼区,故本院享有该案的管辖权。因此被告**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