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605执诉前调9167号
申请人:**,男,1996年0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高州市。
被申请人:湖南大学某某研究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住所申报)。
负责人:***。
本院在办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大学某某研究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申请人至今未按(2023)粤0605民初1019、1069号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申请人湖南大学某某研究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的银行存款、收入31718.54元、执行费375.7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