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粤0605执前调3235号
申请人:***,男,1995年0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申请人:广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东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大学某某研究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本院在办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大学某某研究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被申请人至今未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6民终11637号民事调解书及本院作出的(2023)粤0605民初11264号民事判决履行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申请人广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大学某某研究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立即履行(2023)粤06民终11637号民事调解书、(2023)粤0605民初11264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申请人广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大学某某研究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的银行存款、收入76660元、执行费1049.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