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华速腾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华速腾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周口市唐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演出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16民终15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华速腾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芦岗办事处上和路中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2349414599H。
法定代表人:邝新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照中,上蔡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口市唐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水县健康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MA449YYJ1W(1-1)。
法定代表人:王彦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银涛、许元昭,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河南省华速腾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速腾公司)与上诉人周口市唐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龙文化公司)演出合同纠纷一案,商水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2018)豫1623民初17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华速腾装公司的诉讼请求。华速腾公司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作出(2018)豫16民终4104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判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商水县人民法院重审。商水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4日作出(2018)豫1623民初4871号民事判决,华速腾公司、唐龙文化公司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华速腾公司法定代表人邝新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照中,上诉人唐龙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彦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银涛、许元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华速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唐龙文化公司返还上诉人华速腾公司演出费107000元。事实和理由:1、未能按照合同演出的责任在于唐龙文化公司,上诉人华速腾公司无责任。2、原审认定唐龙文化公司以现金方式支出相关费用85300元,缺乏事实依据。
唐龙文化公司对华速腾公司的上诉请求的答辩意见为,合同约定的第一次、第二次演出不能履行的原因均因为华速腾公司违约行为导致,该事实为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6民终3563号民事判决及其维持的商水县人民法院(2018)豫1626民初1690号民事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所确认。华速腾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上诉人唐龙文化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华速腾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唐龙文化公司为履行本案合同,筹划经营十多天,并支出费用238300元,下余21700元应视为华速腾公司违约给上诉人唐龙文化公司造成的利润损失,不应予以退还。
华速腾公司对唐龙文化公司的上诉请求的答辩意见为,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不清,唐龙文化公司仅仅是要求演员过来,并没有进行实质性演出,演员的演出费用并没有支出那么多。唐龙文化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华速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演出合同书》;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演出费用26万元及承担违约责任,庭审中原告放弃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请求;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查明,2018年3月14日,原、被告签订演出合同书一份(包括合同附件一、二、三),合同约定2018年3月18日(阴历二月初二)晚7点30分在淮阳县东方神话游乐园内开展群星互动演唱会,合同约定了演出费用26万元包含节目编排、音响租赁、演员往返路费、灯光舞台搭建,不含演员吃住费用,付款方式为三次现金结算,第一次合同签订当日给付定金8万元、第二次为演出布置工程队进入场地时给付布置费10万元、第三次为在演出前一天下午6点前给付余款8万元,同时还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3月13日、3月14日、3月18日三笔转账9千元、5万元、10万元,另给付现金10.1万元,共计给付被告26万元。2018年3月18日被告的演出活动一切准备就绪后,由于原告与场地出租方发生纠纷等原因演出被取消,当天,原、被告经协商被告同意为原告补演一场,并在原协议书后面由邝新华书写了补充协议一份并由邝新华保存,协议内容为:“农历二月初二(2018年3月18日)原定演出日,如果,因为天气原因演出不能正常进行,影响演出,售票多种因素,演出时间可以根据演员的档期甲方场地作出安排,并保证主要演员(格格、陈寒柏)等人如期到场。费用甲方只承担演员二人的来往路费,最高限度不能超过15000元(一切费用包含在内)。邝新华王彦伟2018年3月18日”。补充协议签订后,原告负责人张全民与被告负责人王彦伟一起设计确认了2018年3月29日的演出海报,张全民在其微信朋友圈内对该次演出活动进行了宣传。由于原告和淮阳场地出租方发生纠纷,2018年3月24日原告撤离场地,2018年3月29日被告未能进行补演。
同时查明,张全民在此次演出合同中与原告是合伙人,是此次演出合同的出资人。
还查明,2018年4月16日邝新华以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在淮阳县人民法院起诉演出场地出租方郑州乐森旅游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该院作出(2018)豫1626民初16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后郑州乐森旅游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不服,进行上诉,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16民终35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书认定邝新华所租赁的场地为淮阳县东方神话游乐园内,租期为2018年3月18日至2018年4月18日,撤离租赁场所时间2018年3月24日,并认定邝新华单方解除合同,属于单方违约,承担违约责任,判决其支付违约金。该判决书还载明了原告自认2018年3月18日未能演出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原告与场地出租方发生纠纷造成的。
另查明,邝新华租赁的该场地一部分用于本案被告演出,邝新华与本案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个人。同时查明,被告因2018年3月18日、2018年3月29日在淮阳县东方神话游乐园内两次演出作准备,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出参演人员及搭建舞台等各项费用共计153000元和现金支付85300元,共计238300元。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定的演出合同书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全额演出费用,但是,在2018年3月18日演出日被告所邀请的演员到场后演出不能进行,是由于原告与场地出租方发生纠纷,责任在于原告,被告无过错,因此,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应有原告承担。原被告再次协商3月29日补演后,原告却于2018年3月24日撤离了租赁场地,使补演不能进行,过错在于原告。时过境迁,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现原告请求依法解除该演出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支持。关于原告请求返还演出费用一项,按照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采取相关补求措施。被告在履行演出合同的过程中已经支出的费用238500元不予返还,对剩余款21700元被告应予以返还。关于被告对余款请求作为被告的可得利润,因合同未履行完毕,对此不予支持。由此判决: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演出合同;二、被告唐龙文化公司返还原告华速腾公司演出费217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原告华速腾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原审审理查明的事实相一致外,另查明,原审中,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法院主张赔偿损失。
本院认为,本院(2018)豫16民终3563号民事判决及其维持的商水县人民法院(2018)豫1626民初1690号民事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载明的邝新华起诉理由可以证明本案第一次演出、第二次演出未能实际履行的原因在于华速腾公司(邝新华),上诉人华速腾公司认为造成本案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在于唐龙文化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唐龙文化公司为履行本案合同现金支付的85300元,有证人证言在卷为凭,且唐龙文化公司做出了合理陈述,该交易方式并不违反合同约定,符合交易习惯,原审予以认定并无不当。上诉人华速腾公司认定唐龙文化公司为履行本案合同现金支付的85300元事实不清的上诉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尚未履行的金额为21700元,依照上述规定,唐龙文化公司应予返还。原审判决唐龙文化公司返还21700元并无不当。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原审中均未提出损失的主张,如唐龙文化公司认为因履行本案合同造成自己的损失,可以另案主张。故,上诉人唐龙文化公司上诉认为尚未履行的21700元应视为自己的利润损失不予返还的上诉请求,因其未提出损失的上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河南省华速腾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440元,由上诉人河南省华速腾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周口市唐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240元,由上诉人周口市唐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顺起
审判员  谢 铭
审判员  张海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金舒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