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成城科技有限公司

*X与山西成城防护设备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8民初495号
原告:**,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芮城县村民,山西省芮城县村民,住山西省芮城县,住山西省芮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成城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向阳镇南码头界。
法定代表人:管荣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成城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山西省运城市,住山西省运城市。
被告:董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XXXXX副经理,住广州市白云区,住广州市白云区。
原告*X与被告山西成城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董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X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4元,减半收取942元,由原告*X负担。
审判长  张琴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甄配
书记员  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