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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成城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1民终74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系上诉人弟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成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管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某,山西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西成城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2021)晋0108民初1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武     涛
审 判 员      吕斌
审 判 员     李翠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尹娟
书 记 员      惠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