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禹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广饶县金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科信化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鲁0523执183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8)鲁0523民初23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山东金禹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广饶县东方金座大厦001/15-1、001/15-2、001/15-3、001/15-4、001/15-5、001/15-6、001/15-7房产七处。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3月11日起至2022年3月10日止。 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申请执行人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若逾期未提出申请,自行承担相应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广明
法官助理 李 伟 书 记 员 燕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