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禹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7101执保23号
申请人:山东***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大王镇刘堡村。
法定代表人:隋爱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钊,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卫国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高峰,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已经作出(2022)鲁7101民初62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波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刘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