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禹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7101民初62号
申请人:山东***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大王镇刘堡村。
法定代表人:隋爱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钊,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卫国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高峰,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山东***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的保险保函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山东***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波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刘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