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禹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楷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83执183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楷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东***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楷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鲁0783民初63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88000元,无实际执行到位金额。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措施: 一、2023年4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 二、2023年4月18日、2023年6月9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登记、第三方支付平台、工商登记、人民银行、股票、税务等信息,冻结银行账户,但实际冻结金额太小,暂无需扣划。 三、2023年6月2日,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四、2023年6月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五、2023年6月5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信息,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以上情形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 杨 书 记 员 董坤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