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23民初4420号
原告:山东***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
原告山东***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山东***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56元,减半收取计3228元,保全费2270元,由原告山东***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