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禹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寿光市地王无纺布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3执异6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山东***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05966171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异议人(被执行人):寿光市地王无纺布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二号路路北(鹏飞橡胶厂东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698096429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异议人(被执行人):潍坊市晨龙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工业园区(台头镇大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89263958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异议人(被执行人):***,男,1975年7月5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异议人(被执行人):***,女,1972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异议人(被执行人):***,女,1965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异议人(被执行人):***,男,1965年2月9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1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865697150Q。 负责人:***,行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以下称中国银行)与被执行人寿光市地王无纺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王公司)、潍坊市晨龙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称晨龙公司)、山东***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以该案已超过执行时效期间为由,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请求依法裁定(2022)鲁0783执1828号案不予执行。事实与理由:异议人与中国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8年7月10日,法院作出(2018)鲁0783民初240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于2018年7月12日给异议人送达,2022年4月,法院立案受理执行,案号(2022)鲁0783执1828号,已经超过了两年的法定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应裁定不予执行。 本院查明,2018年7月10日,本院作出(2018)鲁0783民初24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寿光市地王无纺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借款本金2228948.67元及利息66113.36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3月19日,之后利息以2250000元为基数按约定利率另行计算至2018年4月4日,之后利息以2228948.67元为基数按约定利率另行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二、被告潍坊市晨龙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山东***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寿光市地王无纺布有限公司追偿。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22)鲁0783执1828号。 该案(2018)鲁0783民初2406号民事判决书送达日期为2018年7月12日,该判决书生效日期为2018年7月18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期为十天,执行时效期间为二年,起算日为2018年7月29日。 另查明,2018年,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登记案号为(2018)鲁0783执督1355号,该案督促执行过程中,扣划晨龙公司548380.63元,且于2019年2月22日过付给中国银行。 以上事实,有本院督促案件交接表、寿光市人民法院付款凭证及相关文书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中国银行的执行申请是否已超过执行时效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本案中,中国银行在二年执行期间内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督促案号,并进行了执行,执行晨龙公司部分款项,且已过付给中国银行,因此,中国银行的执行申请并未超过执行时效期间。 综上,异议人以该案已超过执行时效期间为由,要求裁定不予执行,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寿光市地王无纺布有限公司、潍坊市晨龙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山东***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