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鸿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和田鸿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田金光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新3224执保50号
和田鸿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田金光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保全人和田鸿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和田金光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洛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3224财保4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保全标的冻结被保全人和田金光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以230000元为限额的存款。经本院保全,已冻结被保全人和田金光商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155.17元的存款。至此,由本院其他部门移送的(2022)新3224财保44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执行事项,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该案按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洛浦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