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01民初3161号
原告:***,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被告:和***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均,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和***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和***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已经向原告履行完毕所欠货款14,000元,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 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