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鸿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和***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01民初3161号 原告:***,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被告:和***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均,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和***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和***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已经向原告履行完毕所欠货款14,000元,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 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