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26民初3866号
原告:山东裕华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宋玉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光亮,山东尽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永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王加富。
原告山东裕华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永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裕华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进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刘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