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永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永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商河县商基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诉前2020=153号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26财保153号

申请人:济南永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王加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力,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商河县商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牟超,总经理。

申请人济南永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商河县商基置业有限公司在商河县人民法院(2017)鲁0126执791号一案之过付款350万元予以冻结,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保函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永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商河县商基置业有限公司在商河县人民法院(2017)鲁0126执791号一案之过付款350万元。

冻结期限:自2020年11月12日至2021年11月11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济南永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石玉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恒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