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永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双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济南永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81民初8521号
原告:**双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赵学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林全,山东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永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王加富,经理。
原告**双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永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双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双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双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6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双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栗伟昭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彭 雪
书 记 员 孙荆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