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永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永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26民特4号
申请人:济南永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许商街道明辉路237号。
法定代表人:杨志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许商街道花园街商东大道交汇处旭润南门沿街商铺201室。
法定代表人:张琴,职务不详。
申请人济南永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申请人济南永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济南永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济南永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济南永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洪玉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