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泽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泽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靖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津0116执4234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泽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街津歧公路南4369号。
法定代表人:任美娇,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靖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营城镇七村北(营城镇政府105-106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申请执行人天津泽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靖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津0116民初442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泽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天津市靖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人民币1747015元及利息,诉讼费10261元,共计1757276元。
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通过司法专邮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天津市靖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传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实际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及失信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执行中,本院已冻结二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不足额),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一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另查明二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足额银行存款。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共申请债权1757276元,执行过程中已受偿0元,放弃0元,未受偿1757276元。
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程序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津0116民初442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孟绮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