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执4075号
申请人:天津泽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街津岐公路**。
法定代表人:苏怡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桐君,天津师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市宏***航天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街红旗路中段南侧平房**iv>
法定代表人:苗海,经理。
被执行人:苗海,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在其××公司内。
本院在执行天津泽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宏***航天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苗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计划如下,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50000元,剩余款项于2021年2月8日前全部给清。鉴于本案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因还款计划履行期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津0116执4075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俊利
审判员 刘立刚
审判员 于康康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