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26民初4350号
原告:商河县第三建筑公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史桂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永强,商河天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南鑫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
负责人:李建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延芹,女,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曼,女,该单位职工。
原告商河县第三建筑公司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鑫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商河县第三建筑公司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商河县第三建筑公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进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