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26民初4411号
原告:商河县第三建筑公司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史桂元,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永强,商河天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南鑫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河县。
代表人:济南鑫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李建新,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伟伟,该管理人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曼,该管理人员工。
原告商河县第三建筑公司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鑫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1年3月1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商河县第三建筑公司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商河县第三建筑公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
审 判 员 王心舸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郭宗霞
书 记 员 卢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