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26民初379号
原告:商河县第三建筑公司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史桂元,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永强,商河天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南鑫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河县。
诉讼代表人:济南鑫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李建新,管理人负责人。
原告商河县第三建筑公司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鑫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商河县第三建筑公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商河县第三建筑公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心舸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郭宗霞
书 记 员 卢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