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河县第三建筑公司有限公司

济南鹏达恒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商河县第三建筑公司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鲁0126执879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鹏达恒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商河县第三建筑公司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8)鲁0126民初14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商河县第三建筑公司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济南鹏达恒运混凝土有限公司向商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商河县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后,至2019年8月1日为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8)鲁0126民初1417号民事调解书履行完毕。
商河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