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增特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增特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华信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99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增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盛字营村一道沟高压线以东。
法定代表人:孙振河,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华信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体院环湖南道9号1门、9号3门。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增特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华信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债权为351.4068万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021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四部,均不具备处置条件。经过对被执行人不动产、车辆、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等财产的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以及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永振
审判员  王岩强
审判员  李云飞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牛铎霖
书记员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