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增特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增特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德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2民初5330号
原告天津市增特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德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增特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且同意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市增特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树胜
书记员  王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