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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津南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津南规资执土地罚字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内容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2行审10号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津南规资执土地罚字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内容,即1.责令天津市增特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君和顺混凝土有限公司退还在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盛字营村非法占用的90865.6平方米土地。并提供了作出处罚决定书的相关证据和依据。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津南分局作出的﹝2020﹞津南规资执土地罚字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具有合法性,故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津南分局作出﹝2020﹞津南规资执土地罚字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审判长  郭庆慧 审判员  朱振萍 审判员  肖 琳
法官助理董怡然 书记员崔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