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增特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增特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振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990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增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盛字营村一道沟高压线以东。
法定代表人:孙振河,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振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华天湖度假村11号别墅。
法定代表人:刘文新,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增特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振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津0112执990号案件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永振
审 判 员 王岩强
审 判 员 李云飞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冯 程
书 记 员 万富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