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增特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增特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天水腾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167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增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小站镇盛字营村一道沟高压线以东。
法定代表人:孙振河,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天水腾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双港工业区丽港园**2门。
法定代表人:彭肖肖,职务经理。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执行纠纷一案中,庭前经申请人申请,双方需要一个月时间协商未给付款项履行方案,如逾期未能履行另行申请恢复执行,现因双方达成长期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津0112执16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永振
审判员  刘志峰
审判员  张勇昊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