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126执恢23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鹏达恒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商河县玉皇庙镇248线以西白玉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陈佃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路光亮,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济南世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商河县城长青路2号。
法定代表人:程士兴,经理。
被执行人:商河县第七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商河县郑路镇展家街。
法定代表人:高兴文,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鹏达恒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世兴建筑有限公司、商河县第七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7月3日扣划被执行人济南世兴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234879.34元。于2019年7月10日扣划被执行人济南世兴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35500元,扣划被执行人商河县第七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46900元。于2019年7月15日扣划被执行人商河县第七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108566.32元。申请执行人济南鹏达恒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126执恢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霜梅
审判员 孙 浩
审判员 王兴宝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杨怀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