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26民初1436号
原告:济阳县***万格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经营者:邱立娟,该租赁站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山东中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世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程士兴。
原告济阳县***万格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济南世兴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立案。原告济阳县***万格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阳县***万格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阳县***万格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2894元,减半收取1447元,由原告济阳县***万格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张进锋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