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世兴建筑有限公司

济南鹏达恒运混凝土有限公司、济南世兴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126执945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济南鹏达恒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陈佃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路光亮,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济南世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程士兴,经理。
被执行人商河县第七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高兴文,经理。
本院在执行济南鹏达恒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济南世兴建筑有限公司、商河县第七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7)鲁0126民初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济南世兴建筑有限公司、商河县第七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要求撤回商河县人民法院(2017)鲁0126民初379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7)鲁0126执9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霜梅
审判员  王兴宝
审判员  孙 浩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怀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