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世兴建筑有限公司

商河县明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济南世兴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26民初2745号
原告:商河县明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商河县贾庄镇刘染坊村以西、省道316线以北。
法定代表人:王德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龙,男,该单位生产部经理。
被告:济南世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商河县城长青路2号。
法定代表人:程士兴,总经理。
原告商河县明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世兴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商河县明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10元,减半收取1305元,由商河县明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卞春元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