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07民初7081号之二
原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南站路2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经济开发区蠡塘河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9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24098.5元,由原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