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04民初655号 原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南站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598868778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高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高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118529727B。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